格语法理论

2023-03-18 10:04发布

格语法理论


传统语法将“格”认定为通过形态变化所表示出来的名词、代词与句中其他词的语法关系,而在格语法中,“格”被认为是名词与跟它有关的动词之间的句法语义关系。


格语法是美国语言学家CharlesJ.Fillmore菲尔墨在20世纪60代中期提出的一种注重句法结构与语义之间关系的语法理论和语义理论.“格语法”是对乔姆斯基Chomsky的标准理论(TS)所作的一种修正。


为了从语义的角度弥补转换生成语法的不足,菲尔墨(1969)年发表了《关于现代的格理论》(TowardaModernTheoryofCase),1968年发表了《格辨》(TheCaseforCase),1977年发表了《再论格辨》(TheCaseforCaseRepoened),其中《格辨》是代表性论文。


格语法是以动词为核心,以语义为主的语言学理论,格关系(Case-relation)或“格功能”(Case-function)是动词和名词之间语义关系的体现。菲尔墨认为命题中施事格、工具格、承受格、使成格、方位格、客体格等是常见的格关系,格关系是底层结构普遍性的表现,这种底层结构不是我们常说的主语、谓语、宾语等表层语法概念,但是这种底层和表层概念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格语法对句子表层结构的主语选择是有规律的,就大多数格的组合情况而言,有一种“优先”的或“无标记”的主语选择。选用“无标记”主语的一般规则大致如下:如有A(施事格),A为主语;如无A而有I(工具格),I为主语;如无A和I,O(客体格)为主语。


国内基于“格”方面的一些学术思想,对本研究也很有启发作用。


吕叔湘(2014)提出,叙事句的中心是一个动词,名词都是跟着动词来的.“凡动作之所由起,所于止,以及所关涉的各方面,都是补充这个动词把句子的意义说明白,都可称为补词”。受词、止词、交与补词等12种补词,大致相当于菲尔摩所说的“格”。


文炼(1989)提到,“如果翻一翻40年代初出版的《中国文法要略》,不难发现吕先生的这些思想早就形成了”,“我们并不是说“格语法”来源于东方,不过以此证明立足于汉语,有时会发现世界语言的某些共性”。


格语法在语言学界得到广泛的运用,在计算机界也受到相当的重视。李家治(1982)《机器理解汉语——实验I》认为,一句话中一个词处于什么格是都要看句中那个词的位置,我们的做法也可以说是用词序在进行格分析。范继淹(1982)《型汉语人机对话系统的语法分析》提出“表示各种事物的成千上万的句子与动词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要详细划分格的关系是实在难以想象的”。鲁川、林杏光(1989)《现代汉语语法的格关系》中,把“格”的说法改为“格关系”,并认为格关系具有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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