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事主语句的类型

2023-03-18 10:04发布

受事主语句的类型


受事主语句的分类一直也是受事主语句研究的重要方面,因为它与受事主语句的界定紧密联系,不同的界定自然就有其不同的类别。同时,不同的标准也使得学者们对受事主语句的分类不一。对受事主语句类型进行深入研究的有龚千炎(1980),吕叔湘(1984),李临定(1986),沈家煊(1999),陈昌来(2000),陆俭明、沈阳(2003),王玉婷(2006)等。主要观点如下:


龚千炎(1980)从句法角度讨论了受事主语句的类型,认为受事主语句有带“被”字的被动句,也有不带“被”字的被动句。因此,他用“Np”代表“受事”,“Na”代表“施事”,“V”代表“动词”,将受事主语句归纳为如下六种类型:


A:Np+V

B:Np+“受”+V(或)Np+“遭”+V

C:Np+被+V

D:Np+“被”+Na+V(或)Np+“叫”+Na+V(或)Np+“给”+Na+V(附:Np+为、给+Na+所+V)

E:Np+“由”+Na+V、Np+“归”+Na+V

F:Np+Na+V


上面六种类型中的B型和E型产生较大的影响但也有争议,其中属于受事主语句的是A型和F型,作者简要讨论了这两类句式的特点并认为A型和F型之间有变换关系。


吕叔湘(1984:537-538)从语义角色类型、句法形式上讨论受事主语句的分类问题,根据施事、受事和动词的位置对汉语句型进行分类,“甲”代表“受事”,“乙”代表“施事”,“V”代表“动词”,从而将受事主语句分为三类:“甲V乙”群,“甲乙V”群,“甲V”群。在“甲V乙”群中,甲乙都是受事,动词与甲的关系是被动,而与乙的关系是主动,如“驻华大使也换了马歇尔”。在“甲乙V”中,甲是受事,乙是施事。主语是周遍性的,如“什么事我不知道”,受事词必须是有定的,如“这个理我就不明白了”。最常见的受事词是“这、那”或是冠有领属代词的句子,如“他走了,他的父亲我可以替他伺候,他的孩子我可以替他照料,他爱的字画我管,他爱的鸽子我喂”。在“甲V”群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句首前头省略施事,施事不必出现而“甲”是受事,如“(我)酒也喝,只是喝不多”;第二,句首前头省略施事,施事不出现而“甲”是受事。施事不出现不是省略,而是泛指,或施事不言而喻,如“中国话容易学,中国文字难学”;第三,V前有省略的施事而甲为受事,有一些命令句属于这个类型,如“糖请自己放吧”。


沈家煊(1999:5-6)指出,从标记理论上判断,主语和施事、宾语和受事构成两个无标记的组配。“典型的主语是施事、典型的宾语是受事,如‘我找个钱包’,‘这个钱包找到了’”。


陈昌来(2000)也认可“袭千炎说的主动句和被动句都是叙述句,而不带被字的句子是描写句”的观点,同时指出“Np受+Vp”句、省略施事句、“Np受+被+Vp”句三者的区别,认为“从生成角度判断‘Np受+Vp’是在向句法平面投射时为凸显受事在动作完成后的状态,由叙述转变为描写从而隐含施事生成,省略的施事也可以补上。因此‘Np受+Vp’不是省略施事句。”


陆俭明、沈阳(2003:5-16)讨论了受事主语句,认为“主语所指的事物,说话人和听话人都是清楚的,主语必须是有定的”。实际上,如果运用变换分析法研究“把”字句和受事主语句,可以发现受事主语句的人称不能是无定的人称代词,因为当“把”字句的宾语为人称代词时,不能变换为受事主语句,如“我爸爸把他灌醉了”,只能转换为“他被我爸爸灌醉了”,而不能变换成“他灌醉了”。


王玉婷(2006)归纳各家的分类,从形式、意义和语言发展规律将受事主语句分为三种类型:“Np受+Np施+Vp”类,“Np受+Vp”类,“Np受+被(+Np施)+Vp”类。其中第二类有时是施事隐含的,或Vp前有省略的施事,或Np受的前面有省略的施事。


除了上述类型以外,也有“句首名词是‘得’前动词的受事”的情况,如‘比尔说的笑话笑得肚子疼’‘碗豆吃得人腿发软,心发燥,好多人都拉了肚子’‘这一篇话听得我凄然而又惊然’‘这句话又说得大家笑起来’。”李临定(1986)提出这一类句型表示致使义,句首名词是“得”前动词的受事,但是从整句话来看,它的语义角色应该是致事,所以这种情况本文不算作受事主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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